營商投資在內地 開設業務營商指南

開設業務

外國投資者在內地設立機構/企業的主要形式

外國(包括香港)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機構/企業,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。

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

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(以下簡稱“常駐代表機構”)可從事與其母公司業務有關的
非營利性活動,或進行與業務有關的聯絡活動,不得從事直接性經營活動。常駐代
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。

個體工商戶

作為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》(CEPA)的一項優惠政策,
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內地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行政規章,在內地各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,無需經過外資審批,沒有從業人員人數和經
營面積的限制,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、餐飲、計算機服務、廣
告製作、診所、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在內的多種行業。

外商投資企業
外國投資者可在內地投資設立的企業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:

  •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
  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
  • 外商獨資企業
  •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

外商投資項目審批

內地對外商投資實行審批制度。為了使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流程更加便捷,商務部
將大部分的外商投資審批權限下放至各級地方政府的商務部門。根據《商務部關於
下放外商投資審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商資發[2010]209號)的規定,審批機
關的級別列示如下:

下放權限條件

1. 鼓勵類、允許類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

2. 限制類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

3. 註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

4. 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
(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)

5. 不滿足上述下放審批權限條件的投資項目

審批機關

地方商務部門審批

地方商務部門審批

地方商務部門審批

地方商務部門審批

國務院商務部審批

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商務部聯合發佈的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》(2015年
修訂版)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外商投資、限制外商投資和禁止外商投資的不同
行業領域。對於沒有被列舉在指導目錄中的行業領域,被視為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領
域。針對不同的行業領域,該目錄對於外商投資於特定行業領域設定了一些條件。
欲了解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》的具體規定,請參考内地政府網站:http://www.gov.cn/

投資者與內地合作方簽訂合營/合作協議時需留意的事項

投資人在與內地合作投資者洽談合營/合作合同和起草公司章程時,需留意一些常
見的問題:如內地投資者是否具有法人資格、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記、資本實
力和履約能力等。此外,根據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》和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》
中有關合營合同和合營各方權利、義務的規定,對於如何確定合營企業/合作企業
的組織形式、經營範圍、出資期限、各方的權利義務、管理層人員安排、利潤分
配、合營期滿後的合營企業/合作企業財產分配、企業解散和清算問題,也需要在
簽訂合營/合作合同時加以留意。

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投資者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合營/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的範
本,供投資者參考,詳情請參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
站: http://www.baic.gov.cn/:

資料來源: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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