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進一步協助香港企業拓展中國內地市場,「發展品牌、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」下的「內地計劃」於2018年8月1日起推行優化措施:
- 提高每家企業累計資助上限: 由50萬元增加至100萬元
- 提高每個項目資助上限: 由50萬元增加至100萬元
- 放寬獲資助項目的數目上限: 由3個增加至10個
優化版「內地計劃」
申請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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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按照《商業登記條例》(第310 章)在香港登記,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
非上市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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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個項目最高
資助金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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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幣一百萬元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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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間企業可獲
資助的項目上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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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多10個項目,最高累積資助金額為港幣一百萬元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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撥款方式
(申請企業可選
擇[1]或[2]方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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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[1]-設首期撥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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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[2] – 不設首期撥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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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監管
項目推行時間 |
進度報告及年度經審計帳目 |
最終報告及最終經審計帳目 |
18個月或以下 |
無需提交 |
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|
18個月以上至24
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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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提交涵蓋項目推行首12個月的
進度報告;及
年度經審計帳目(於12個月後的
一個月內提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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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完成後2個月內提交 |
撥款發放
撥款發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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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[1]-設首期撥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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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式[2] – 不設首期撥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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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推行時間為
18個月或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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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首期撥款:政府核准撥款總數的25% 。中期撥款:不適用 。最終撥款:資助餘額(視乎完成後的
實際開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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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首期撥款:不適用 。中期撥款:不適用 。最終撥款:項目核准開支中政府承擔
的認可開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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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推行時間為
18個月以上至
24個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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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首期撥款 : 政府核准撥款總數的25% 。中期撥款*: 最多為項目核准開支中政府
核准撥款總數的25%
(視乎項目進展及實 際開支)
。最終撥款: 資助餘額(視乎項目完成後的
實際開支)
* 在企業提交的中期報告及首年度經審計
帳目獲接納後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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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首期撥款: 不適用 。中期撥款* : 最多為項目核准開支中政府
核准撥款總數的50%
(視乎項目進展及實際開支)
。最終撥款: 資助餘額(視乎項目完成後的
實際開支
* 在企業提交的中期報告及首年度經審計帳
目獲接納後發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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